关于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镇江市建设网 2008-09-17 10:23:22

镇政建[2006]250号

关于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自2003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下发后,建设部、省建设厅即按规定停止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批工作,而近两年来,我市已有1000多人通过考核和考试取得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于目前处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时期,在停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的同时,上级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办法至今也未出台,因而造成全行业项目经理的紧缺和严重断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加快发展,切实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尽快发挥建造师执业人员的岗位作用,真正体现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的行政管理原则,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上级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前的过渡时期,我市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对于目前已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由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统一到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备案手续;建造师登记备案的受理及初审工作仍按原管理条口部门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最终由市建设局组织集中审核确认后,统一颁发《建造师临时岗位证书》。
    三、各建筑业企业申办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表;
  (二)已取得的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与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建造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四、在目前过渡期内,《建造师临时岗位证书》视同《项目经理证书》,资质等级也相互对应,即:一、二级建造师等同于一、二级项目经理。凡已取得《建造师临时岗位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承接相应工程的施工业务。
    五、为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合理运作,在目前过渡期内,对其个人而言,只允许使用一证,即:对于同时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申办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建造师临时岗位证书》时,须将原《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缴回市建设局统一暂保管,切实杜绝两证同用问题的出现。
    六、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原无《项目经理证书》,现已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同时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两证、但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低于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的人员创造上岗条件,故对于同时持有同资格等级《项目经理证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受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手续。
    七、凡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须到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名参加由省建管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申办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手续。培训报名电话:6090020。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属于过渡性管理办法,待上级部门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登记备案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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