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文件
黄办发〔2007〕1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鄂办发[2005]32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04]14号),现就进一步强化党政主职亲自抓、负总责和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坚持党政主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不动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市、县、乡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和包点负责制。
二、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三、对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其政绩和提拔、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离任,其任期内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由同级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其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的实绩或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五、市政府每年列出8—10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单位实行滚动式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进行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述职。
六、各级组织部门在提拔、调动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或多胎的,一律不能提拔重用。对提拔或调动后暴露问题的,应协同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予以追踪处理。
有关部门在评选、审批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及进行录用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入党入团时,应先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七、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同时应重新调回原单位,参与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作没有明显改观的,不得调换工作岗位。
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就地降职使用。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由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拟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县(市)区、市直单位、在黄石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和乡镇(街办、农场、开发区)实行“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理。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算起。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期满后,由作出决定的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应将本人生育情况、所在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纳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按规定真实完整地上报。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计划生育情况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任期内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依法罢免其职务。在村级换届选举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外生育未满2年或处理未完结的,不能提名为候选人。
十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各责任单位应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定期检查本地、本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的情况。对不执行“一票否决权”或执行不力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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