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淮南人事编制网 2008-09-15 16:51:34
淮人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五年八月五日
淮南市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改善我市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淮发[2004]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本着政府统筹安排、部门计划实施的原则,按比例资助部分学费,鼓励公务员在职学习,以培养我市急需的熟悉工业、农业、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贸易、法律、金融等方面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市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下均简称公务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资金每年列出专项预算用于资助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可申请资助50%的学费,资助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派遣学习的,其学费由人才资金全额支付。
第八条 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每人可以申请一个学位的费用资助。
第九条 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同意1人在职脱产学习,30人以上的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2人在职脱产学习。
第十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不脱产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额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应遵循学用一致、适应本职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采取在职脱产(含定向委托培养,下同)或在职不脱产的学习方式,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以上年限均计算至被有关高校录取时)。
第十三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应在入学前与有关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书》(见附件二、附件三),明确个人和所在单位的权利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不脱产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每年在享受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20天假期用于学习,在此期间个人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务员以在职脱产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正常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其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可视同为参加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内容计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免于参加同期的公务员各类培训。
第十七条 要求学费资助的公务员应在取得学位证书后的半年内,由本人填写《淮南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持《服务协议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支付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以在职脱产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并接受资助的公务员在取得学位后应回原单位服务6年(含6年)以上;以不脱产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在取得学位后应在原单位服务4年(含4年)以上。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应承担所签《服务协议书》上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凤台县、各区可根据其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淮南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费用资助申请表
附件二:在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
附件三:不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服务协议书
附件下载见http://www.hnhr.cn/news/view.jsp?Information_Id=I0000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