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财保10号
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88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86号汉氏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34787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常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