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19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24959149。
法定代表人:樊铭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桂容谐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杭州电化集团气体有限公司园区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73307681。
法定代表人:周要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桂容谐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825执19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中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