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7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419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源泉镇源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8287121R。
法定代表人:王玲。
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青泉园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光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盛炅
书记员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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