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盛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