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吉0193财保18号
申请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锋。
委托代理人:崔航,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禹。
申请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第006号《责令限期缴纳农民工保证(障)金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为:责令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农民工保证金101.635996万元缴存至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财政局。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并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行政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359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6359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珊
书 记 员 孟祥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