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8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昝杨(曾用名“昝霖”),男,生于1978年1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男,生于1982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B801、B802、B1002、B1013。
法定代表人:曹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昝杨、杨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振茂
审判员 陈明义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