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2258号
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302007726036297,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302001269834529,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齐齐哈尔龙铁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龙北龙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