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8136号
申请人:苏州桃花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46502324,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廖家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市华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6427696N,住所地苏州市牛角浜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桃花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市华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桃花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市华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3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华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32.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