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525号6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超威正效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常付路西。
法定代表人:柴成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超威正效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1962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为后盖章的一方,应当以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且被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通常也应当由上诉人地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本案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超额冻结上诉人银行存款的情况,上诉人虽书面提出异议但沁阳法院未能及时解除,沁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不利于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1962之一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的《河南超威正效电源有限公司1840m3/d废水处理+50m3/h污水回用项目总合同书》中第十五条第二项中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合同文本第1页写明”签订地点:河南省沁阳市”,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依合同约定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