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4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龙祥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商继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源,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5484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21413.98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杰美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