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28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20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960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089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9.9元,减半收取4749.95元,由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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