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220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960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089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9.9元,减半收取4749.95元,由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