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申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定陶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关春蕾,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方正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5月16日以***、***名义达成的协议书不客观、不真实,即使是真实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也应依法撤销。虽然***垫付了医药费,不能免除菏泽方正公司的责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的协议是在***欺骗下签的字,应当无效。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同一案件一个合议庭只审理一次,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故二审程序不合法,审判组织应当另行组成。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菏泽方正公司承揽的菏泽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维修工程施工中从梯子上摔下,致其左股骨髁骨骨折,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系菏泽方正公司领工,***履行的系职务行为,由此***与菏泽方正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为提供劳务者,菏泽方正公司为接受劳务者。对于***与***达成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当事人***陈述、协议见证人崔某的证言予以证实。2011年5月16日***与***签订上述协议时,***第一次治疗已经出院,后续治疗主要为内固定物取出,故***对自己的伤情以及所受损失应有认知,协议内容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协议约定应向***支付21400元,除***认可的第一次住院费13030元已由***支付外,其余款项8370元应由菏泽方正公司予以支付。故***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虽主张***提交的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该协议是伪造的,但***不申请字迹鉴定,且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该项主张,故***主张协议是伪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主张的二审程序不合法,审判组织应当另行组成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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