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15
***与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6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民一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194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上诉人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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