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4674号
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朱湖镇省道(245)西侧***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5587460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京睿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管委会蟠龙山路与南柳路交叉东南侧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N05T8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京睿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泗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