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7709号之二
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9元,保全费3770元,均由原告杭州天雷喷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钱舒颖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