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恢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齐新亿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高新街数码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增科,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齐新亿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庄丽,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新亿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增科、庄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