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濠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94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园路11号3幢5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79号金信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祖望,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港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祖望,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单方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及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的证据未予以采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南通濠河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濠河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且申请的内容未涉及庭审争议的修复费用及房屋贬值损失,一审法院对其司法鉴定申请予以支持属于违法审判。(三)原审法院选择性地参照以前审理的案件,对***主张的房屋修复和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且让受损害的***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四)一审中延长举证期限,将本案与另外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等,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濠河公司已于2020年5月20日注销,其股东江苏盛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活动,并自愿对原濠河公司合法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单方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房屋受损成因进行鉴定,单方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贬值、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上述两机构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报告,濠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明确表示不配合导致司法鉴定未能进行,一、二审法院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
关于濠河公司的申请鉴定相关问题。因濠河公司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对2011年翰林府基坑工程施工对案涉房屋的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因其鉴定申请更有利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在司法鉴定因***拒绝配合未能进行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受损情况,濠河公司自认的情况下参考之前案件的审理情况,按照濠河公司的“处置方案”先行判决部分维修费用,亦无不妥。
关于诉讼费和鉴定费用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和鉴定费用,该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事由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此外,经本院审查,***提出延长举证期限、准许司法鉴定、类似案件合并审理等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其程序方面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施建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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