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柏景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正合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新疆柏景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正合骏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03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9万元及利息等。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以(2021)渝01执549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新疆保利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215996.51元;于2021年5月20日以(2021)渝01执549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新疆恒信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343786.17元。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到位案款2090.63元,并将该款项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街道办事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无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综上,通过本次执行,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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