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2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荣公路2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镇江欣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