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3执恢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90945627X7,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民营经济试验区2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74691703—4,法定代表人颜富江。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84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出生于1969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有关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发出(2018)川1303执恢31号之一、之二限制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同日,作出(2018)川1303执恢31号之一、之二执行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018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8)川1303执恢31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一段XX号世纪天骄X号楼X层XX、XX号,麦秀路X号X幢X层XXXX号、XXXX号,清风北路二段XX号清泉小区西区XX幢X层X号,嘉陵区人和街X幢X层X号、X号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南充农商银行6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被执行人**在四川天府银行05×××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00.00元,并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8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8)川1303执恢3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1100000.00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3×××79账户、南充农商银行62×××2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执行期间,本院先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经查,2017年12月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304执121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层、××—××层、××—××层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树木等作价以人民币15490672.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本院本次执行中查封的房屋暂不宜处置,所扣划的案款合计62900.00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2070.00元。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息15552742.00元,尚有部分借款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未清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