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民初3530号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众荣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宾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北大荒众荣农机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共青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场交通街3委8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段进生,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众荣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