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7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苏099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22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182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4366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763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8755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5282.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72271.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599元,由被告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5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但查询被执行人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99号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叁年,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3、2020年7月10日,本院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均己停止经营,且被执行人住所内系有人民北路改造龙桥指挥部。本院工作人员在指挥部留置查封拆迁款裁定,当即又至盐城市××街道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拆迁款,该拆迁款尚未到支付期限。 4、2020年10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为限制高消费人。 5、2020年10月,本院依法将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到支付期限的被执行人住所的拆迁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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