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8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后某某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3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6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滨江经济开发区滨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8252379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LQDQ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4975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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