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6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滨江经济开发区滨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8252379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LQDQ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4975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