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破申2号
申请人: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卜忠炳,该公司总经理。
2019年4月17日,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该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38万元,公司股东为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卜忠炳,该公司目前处于持续停产状态。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83,971,521.45元,负债总额为116,970,179.71元,所有者权益为负32,998,658.26元,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另查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对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在征得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苏11破申1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镇江安达煤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