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保全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日期:
2018-12-27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财保689号申请人:**,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宁城县。被申请人: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北段东侧金融街北。法定代表人:刘才,系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宁城县大明镇总校停止向被申请人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25.7980万元。本案由保证人***以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城县大明镇总校停止向被申请人宁城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25.798万元,停止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81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1832.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