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9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特10号
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梅石公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88258458B。
法定代表人:颜富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君,河源市法大法律咨询服务所(普通合伙)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旺旺,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案字[2020]193号终局裁决部分,并驳回被申请人***相关的劳动仲裁请求,理由如下: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5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87元及经济补偿金9379.5元。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河源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凰湾C区总承包工程(一标段)项目专用章盖章出具的《劳务工作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显然不能成立的,也无法站住脚的。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除仲裁裁决第一、三项外,其余均不服,已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20]193号仲裁裁决,其中终局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585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87元;三、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379.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合计:104851.5元。非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395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1602民初3257号;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也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1602民初2854号。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当事人已针对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驳回申请,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以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健生
审 判 员 陈剑锋
审 判 员 许 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曾慧舒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