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执行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09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743号
原告:***,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耳,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K3J2J。
法定代表人:罗香祥,系任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51T。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黔南森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城投大楼五楼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22473708J。
法定代表人:洪荔,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昱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黔南森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80元,减半收取计55,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洪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本越
书 记 员 殷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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