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222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安徽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 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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