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9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83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638元、执行费273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19年11月12日、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1、***名下有闽C×××××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 2、***名下位于福建省××市诗××组土地使用权(证号:11200125),已依法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处土地系宅基地性质,本院不予处置。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处置变现。 三、2020年4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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