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258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6月2日,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甘肃永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瓜州,现住酒泉市。
被告:李红刚,男,生于1980年5月2日,住酒泉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敦煌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红刚、敦煌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盈
人民陪审员 刘 虔
人民陪审员 车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