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辖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1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A3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所在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异形模板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1、双方协商2、依法向加工地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故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合同加工地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小芬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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