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4130号
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住所地**关市胜利中路15-8号,注册号620200600170433。
经营者:董志刚,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NKQAM11。
负责人:尚书一,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建材仪器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城建材仪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