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6393号
原告:***,男。
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河北屹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友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屹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莹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