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3331号
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王村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柳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南赵扶镇中赵扶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