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王静,行长。
被执行人: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2号中建商务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
被执行人: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新高乡沿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被执行人: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大帮郎村。
法定代表人:靳丙维。
被执行人: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水堡镇龙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被执行人:包头市鹿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西河乡合教村。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被执行人:北京金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甲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
被执行人:北京金沛利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甲5号文林大厦302B房。
法定代表人:穆洪涛。
被执行人: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东东。
被执行人: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新高乡青社。
法定代表人:高苟良。
被执行人:高金良,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津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符 敏
审判员 王建信
审判员 刘为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单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