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扬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8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8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25%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77元。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扬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帐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档案,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