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2学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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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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