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民初40号
原告:**胜,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准,该研究院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何良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湖南省汝城县。
原告**胜与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何良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胜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原告**胜承担。
审判员 郭垂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