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039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加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江波。
被告: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曾 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