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232号
原告:钱晓芳,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钱晓芳之夫),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
法定代表人:阎凤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楼北塔**
法定代表人:李文运。
被告: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邓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
原告钱晓芳与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钱晓芳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晓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晓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晓芳负担。
审判长 关成吉
审判员 郝宛鸿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