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802民初367号
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巴市消防支队综合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市一建)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巴市一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市一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预交904元,由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