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3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82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宽城区。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匡云义,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阳光花园小区3栋厢房7门-10门。
法定代表人:牟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镇合隆阳光花园小区3栋厢房7门-10门。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润阳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灏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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