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于二○二二年八月二日在市南区延安三路与香港西路交界西南侧,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围挡,面积为肆点伍壹平方米,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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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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