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源如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1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1651号
原告长沙市源如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贺坚、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源如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该部分保证金货款已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源如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元,由原告长沙市源如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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