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某某模板出租站、湖北中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12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22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南侧杨贵庄。
经营者:韩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忠,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湖北中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胡道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胡道春,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湖北中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胡道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烁轩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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