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22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南侧杨贵庄。
经营者:韩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忠,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湖北中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胡道春,职务:总经理。
被告:胡道春,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与被告湖北中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胡道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