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88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称:杭州宝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82952T。
法定代表人:高惠花,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882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杭州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杭州诸长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许村支行2010××××0986、以及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1000214499880、以及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半山支行2010××××9748的银行存款4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