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81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惊琦,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东大厅。
法定代表人:张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西岭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左维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055.5元。
审 判 长 闫小鹏
审 判 员 张学平
人民陪审员 许建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婷
书 记 员 王军尧
书 记 员 王军尧